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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参保 职工医保损失谁担?
员工入职两个月后,公司才缴纳社保。社保还没生效,员工却突发脑梗住院,产生医疗费11万余元。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医疗费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可报销金额59081.77元。
员工入职两个月后突发脑梗住院
李先生于去年5月4日入职东莞一家模具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4日。模具公司2022年7月才开始为李先生缴纳社保。2022年7月16日,李先生在上班过程中身体不适,并被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住院花费超10万元。
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但因模具公司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保,李先生住院时不符合“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社保报销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内的金额。无奈之下,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0421.85元医疗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补缴吗?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东莞人社部门发函了解李先生是否可以通过补缴社保费的方式报销医疗费。人社部门回复称,李先生此前曾参保,2022年5月至6月断保,2022年7月重新参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不能补缴。经人社部门初步核算,李先生的医疗费里面,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可报销金额为59081.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致职工医疗费用支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令模具公司向李某赔偿医疗费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可报销金额59081.77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使是试用期也不例外。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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